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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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
1.12.1 一般规定
1.12.1.1 本节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
1.12.1.2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主体是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 (以下简称填埋场),
填埋场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环境保护、节约土地、劳动保护、安全卫生和节
能等有关规定。
1.12.1.3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水平,应以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自然条件为基
础,并考虑城市经济建设与科学技术的发展,按不同城市、不同建设规模,合理确定,做到技术先进、
经济合理、安全可靠。
1.12.1.4 填埋场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垃圾产生量、场址自然条件、地形地貌特征、服务年限及技术、经
济合理性等因素综合确定。填埋场建设规模分类和日处理能力分级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填埋场建设规模分类:
Ⅰ 类总容量为 1200 万 m3以上;
Ⅱ 类总容量为 500~1200 万 m3
Ⅲ 类总容量为 200~500 万 m3
Ⅳ 类总容量为 100~200 万 m3
注:以上规模分类含下限值,不含上限值。
2. 填埋场建设规模日处理能力分级:
Ⅰ 级日处理量为 1200t/d 以上;
Ⅱ 级日处理量为 500~1200t/d;
Ⅲ 级日处理量为 200~500t/d;
Ⅳ 级日处理量为 200t/d 以下。
注:以上规模分级含下限值,不含上限值。
1.12.1.5 新建项目应与现有的垃圾收运及处理系统相协调,改建、扩建工程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
1.12.1.6 填埋物
1. 填埋物应是下列生活垃圾:
(1) 居民生活垃圾。
(2) 商业垃圾。
(3) 集市贸易市场垃圾。
(4) 街道清扫垃圾。
(5) 公共场所垃圾。
(6) 机关、学校、厂矿等单位的生活垃圾。
2. 填埋物中严禁混入危险废物和放射性废物。
3. 填埋物应按重量吨位进行计量、统计与校核。
4. 填埋物含水量、有机成分、外形尺寸应符合具体填埋工艺设计的要求。
1.12.2 施工准备
1.12.2.1 填埋场选址
1. 填埋场选址应先进行下列基础资料的收集:
(1) 城市总体规划,区域环境规划,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及相关规划。
(2) 土地利用价值及征地费用,场址周围人群居住情况与公众反映,填埋气体利用的可能性。
(3) 地形、地貌及相关地形图,土石料条件。
(4) 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
(5) 洪泛周期(年)、降水量、蒸发量、夏季主导风向及风速、基本风压值。
(6) 道路、交通运输、给排水及供电条件。
(7) 填埋处理的垃圾量和性质,服务围和垃圾收集运输情况。
(8) 城市水处理现及规划资料。
(9) 城市力和气现及规划资料。
2. 填埋场不应设下列地区:
(1) 地下水集中水水地及补给区。
(2) 洪泛区和洪道。
(3) 填埋区与水处理区边界距居民居住区畜供500m 以的地区。
(4) 填埋区与水处理区边界距河流湖泊 50m 以的地区。
(5) 填埋区与水处理区边界距民用机场 3km 以的地区。
(6) 活动的坍塌尚未开采的地下矿区、灰岩坑溶岩洞区。
(7) 珍贵物保护区和国家、地自然保护区。
(8) 公,风游览区,文物古迹区,考学、历史学、生物学研究区。
(9) 军事要地、基地,工基地和国家保地区。
3. 填埋场选址应符合国家现行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GB 16889)和相关准的规定,
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地城市总体规划、区域环境规划及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等专业规划要求。
(2) 与地的护、水土资保护、自然保护及生要求相一
(3) 容应保填埋场使用年限10 年以上,特情况下不应8年。
(4) 交通方便,运合理。
(5) 人口密度、土地利用价值及征地费用均较低
(6) 位于地下水贫乏地区、环境保护目区域的地下水向下地区及夏季主导风向下风向。
(7) 址应建设项目所地的建设、规划、环保、环卫、国土资、水利、卫生监督等有关
和专业设计单位的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4. 填埋场选址应按下列顺序进行:
(1) 场址
与分的基础上,定 3 个或 3以上选场址。
(2) 场址
过对候选场址进行场地的地形、地貌、、地质、水文、气供电
、交通运输及场址周围人群居住情况等进行对比推荐 2个或 2以上选场址。
(3) 场址确定
对预选场址进行技术、经济、及环境比较推荐拟定场址。定场址进行地形量、
步勘察初步工艺方案设计,成选址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审查确定场址。
1.12.2.2 填埋场总体布置
1.为总7090,不于 60场宜据填场处
和建设条件做分期和分区建设的安和规划。
2. 填埋场应根据场址地形分为山谷型、平原。总体布置按填埋场类合工
要求、气和地质条件等因素经技术经济确定。总平应工艺合理,按能分区便于施工
业;向设计应合原有地形,便雨污水导,并使土石方尽量平减少外运土石
3. 填埋场总图中的主体设施布置内包括:计量设施,基础处理与防渗系统,地水及地下水导
系统,场区道路,垃圾渗沥液系统,渗沥液处理系统,填埋气体导及处理系统,场工程
监测设施等。
4. 填埋场配套工程及设施和设备包括:进场道路,备料场,配电给排水设施,生活和
理设施,设备和安全卫生设施,车辆冲洗、通监控设备。填埋场宜设
监测室停车场,并宜设设施(包括垃圾临时存放、紧急照明等设施)。
5. 生活和理设施宜集布置并处于夏季主导风向的上风向,与填埋之间宜设绿化隔离。生
活、理及其他附属()物的其面积,应根据填埋场的规模、工艺等条件确定,不宜超过表
1-73 所列指标
6. 场道路应根据其功能要求分为性道路和临时道路进行布局永久性道路应按国家现行
厂矿道路设计规(GBJ 22)或三级以上准设计;性道路及
用中级或低级路,并宜有防滑防陷设施。场道路应满足天候使用。
7. 填埋场水导系统应考虑填埋分区的业区和已封场区的直接排放,洪道 、
、导、导流坝、垃圾等工程应满足雨污要求。填埋场洪应符合1-74 的规定,并不
得低地的准。
8. 填埋场供电宜按负荷设计,建有独立污水处理厂负荷。填埋场应有水设施。
9. 垃圾埋体进行性分周围设安设施8m
隔离带,填埋业区宜设防飞散设施。
10. 埋场性道路、生产及生活理和防火隔离带置绿化带。填埋场覆盖后
应进行生态恢复
1.12.2.3 施工组织
1. 填埋场施工应根据设计文件或招文件编制施工和准备施工设备及设施,并合理安施工
场地。
2. 建立健全质量理体系和质量检测制度用有的劳动组织,运用科学法,合理安施工人
,施工人员数量根据工程规模和工程量的大小确定。
3. 熟悉审查设计图及有关资料,清工程情况。
4. 提出施工的围和质量准,定合理的施工工期(类填埋场施工工期可按1-75 所列
标控制),并向施工人
摘要:

1.12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1.12.1一般规定1.12.1.1本节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1.12.1.2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主体是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场(以下简称填埋场),填埋场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环境保护、节约土地、劳动保护、安全卫生和节能等有关规定。1.12.1.3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水平,应以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自然条件为基础,并考虑城市经济建设与科学技术的发展,按不同城市、不同建设规模,合理确定,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1.12.1.4填埋场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垃圾产生量、场址自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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