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中的违约责任(通用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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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中的违约责任
承揽合同中的违约责任(通用 7篇)
承揽合同中的违约责任 1
  承揽合同订立后,双方的利益就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一方不按合同办事都应当承担违
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经济上的赔偿责任。
  (1)承揽人的违约责任
  1)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定作人认为尚可利用的,应当按质论
价;不同意(或不能)利用的,应当负责修理或调换,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经过修整或
调换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定作人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人赔偿;
  2)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量少于合同规定,定作人仍然需要的,应当照数补齐,补交
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少交部分定作人不再需要的,有权拒收并有权解除合同,对因此造成
的损失由承揽人赔偿;
  3)逾期交付定作物,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向定作人偿付违约金,合同中无具体规定的,
应当比照中国人民银行延期付款的有关规定,按逾期交付部分的价款总额计算,向定作人偿
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总额的千分之一偿付违约金;
未经定作人同意,提前交付定作物,定作人有权拒收。
  4)不能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的,应当偿付不能交付定作物或不能完成工作部分价款
总值 10--30%或酬金总额 20--60%的违约金;
  5)擅自调换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或修理物的零部件,定作人有权拒收,承揽人应赔偿
定作人因此造成的损失,如定作人要求重新修理或定作,应当按定作人的要求办理,并承担
逾期交付的责任。
  (2)定作人的违约责任
  1)中途变更定作物的数量、规格、质量或设计的,应当赔偿承揽人因此造成的损失;
  2)中途废止合同,如属承揽人提供原材料的,应偿付给承揽人未履行部分价款总值
10--30%的违约金;如不属承揽人提供原材料的,应将未履行部分酬金总额 20--60%的违约
金偿付给承揽人;
摘要:

承揽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承揽合同中的违约责任(通用7篇)承揽合同中的违约责任篇1  承揽合同订立后,双方的利益就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一方不按合同办事都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经济上的赔偿责任。  (1)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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