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用关系与承揽关系(通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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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用关系与承揽关系
雇用关系与承揽关系(通用 3篇)
雇用关系与承揽关系 1
  如何识别承揽和雇用关系
  承揽与雇用关系活动在众多领域广泛存在。特别是公司、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离不开
承揽与雇用。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损害事故,是按承揽关系来进行赔偿,还是
按雇用关系来赔偿,是案件争论的焦点和难点。
  例如,某 A建筑公司将其路面硬化工程承包给包工头甲某,甲在施工过程中不慎受伤,
花去医疗费 5万多元,于是甲某起诉 A公司,要求 A公司赔偿所有损失。那么,甲与 A
司之间在本案中究竟是雇用关系,还承揽关系就大有区别,如果是承揽关系,一般情况下 A
公司就不需要承担责任,如果是雇用关系,A公司就需要承担责任,由此可见,弄清承揽与
雇用关系的区别显得非常重要。
  雇用关系是指受雇用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
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受雇用人接受雇用人提供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会报酬的权利义务
关系。受雇用人在从事雇用活动中遭受损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
用法律问题若干解释》规定,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揽关系是指承揽人按定作人的要求
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
复制、测试、检验、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
  承揽人(包括承揽人雇用的劳动者)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根据《民法
典》的规定,定作人不承担责任。
  雇用关系中,雇主和受雇用人之间的关系的不平等的,有主从之分;而在承揽关系中,
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是平等的,不存在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
  承揽关系中承揽的事项更具有特殊性,它一般需要具备相应的设备条件,并且设备的附
加值较高,蕴涵一定的技术成份。为此《民法典》规定承揽一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
制、测试、检验等相类似的工作。同时,承揽事项的完成具有一定的依附性,未经定作人同
意,其承揽事项不得转交他人完成;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还具有独立性,与定作人不存在严
格意义上监督管理关系,工作中的风险也由承揽人自己承担。为此,根据经济规律及法律权
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承揽关系中的报酬就不同于一般劳务关系中的报酬,其报酬不仅仅
包含劳动力的价值,还含有技术成份的价值,工作设备的价值以及一定的利成份,报酬
摘要:

雇用关系与承揽关系雇用关系与承揽关系(通用3篇)雇用关系与承揽关系篇1  如何识别承揽和雇用关系  承揽与雇用关系活动在众多领域广泛存在。特别是公司、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离不开承揽与雇用。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损害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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