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市区住宅区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供物业委托管理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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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市区住宅区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供物业委托管理用)
  甲方: (物业管理公司、受托方)
乙方: (房屋出售单位、委托方)
甲、乙双方根据常政发[1994]107号文颁发的《常州市市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暂
行办法》要求,议定以下条款共同信守。
  一、 房屋管理
  (一) 乙方根据市 文件规定将 新村住房共计 套
平方米(建筑面积)出售给职工个人(说见清册),现委托由甲方管理并按本合同
第三条款规定向甲方支付委托管理费。
  (二) 上述房屋由甲方实行统一的专业化管理。
  二、 房屋修缮
  (一) 甲方负责乙方委托房屋共用部位及设施的维修及日常养护,保证房屋
共用部位设施的完好和正常使用。
  (二) 托管房屋室内自用部位的正常零修若委托甲方负责,费用由购房人自
理。
  三、 托管费用
  (一) 根据市政府文件关于“建立房屋共用部位设施维护基金”的规定,乙
方向甲方支付优惠出售房或补贴出售房房价款 %共计人民币(大写)
元、 元,作为房屋委托管理费。乙方在本合同签字后15天内,将上述
款项金额拨入甲方“房屋共用部位设施维护基金”帐户,帐号
,甲方保证专款专用,并接受乙审查。
  (二) 甲方负责乙方房屋共用部位设施的日常维修,所需费用从上述房屋共
用部位设施维护基金的增值部分中开支。遇有中、大、修以上项目,若上述基金增
值部分不足时,不足部分由乙方按实分摊。
  (三) 甲方对托管房屋共用部位设施提供及时的维修、养护。若因甲方维修
不及时等原因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甲方承担责任。
  四、 其它
  (一) 为了便于托管房屋的管理和维修,乙方将有关房屋档案、图纸及其它
摘要:

常州市市区住宅区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供物业委托管理用)  甲方:(物业管理公司、受托方)乙方:(房屋出售单位、委托方)甲、乙双方根据常政发[1994]107号文颁发的《常州市市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要求,议定以下条款共同信守。  一、房屋管理  (一)乙方根据市文件规定将新村住房共计套平方米(建筑面积)出售给职工个人(说见清册),现委托由甲方管理并按本合同第三条款规定向甲方支付委托管理费。  (二)上述房屋由甲方实行统一的专业化管理。  二、房屋修缮  (一)甲方负责乙方委托房屋共用部位及设施的维修及日常养护,保证房屋共用部位设施的完好和正常使用。  (二)托管房屋室内自用部位的正常零修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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