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地产经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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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地产经纪合同
  (合同编号:    )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委托人(甲方):
  经纪人(乙方):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和协商一
致的基础上,就甲方授权委托乙方,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从事地产经纪事项达成一致,
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为其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中介 ;代理
;咨询 ;向乙方提供以下有效证明:(见附件一)
  1、身份证;国籍 编号
  2、营业执照;编号
  3、房地产权证;编号
  4、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
  5、他项权利证书;编号
  6、其他证明或资料  甲方提供的上述证明和资料,证明
甲方具备委托本合同事项的合法当事人。
  第二条 乙方向甲方出示下列有效证明(见附件二) (    )
  1、身份证;国籍 编号
  2、营业执照;编号
  3、房地产权证;编号
  4、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
  5、他项权利证书;编号
  6、其他证明或资料  乙方提供的上述证明和资料,证
明乙方具备委托本合同事项的合法当事人。
  第三条 甲方委托乙方据实为其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共 项;
  1、房地产经纪事项内容
  2、具体要求:
  3、其他要求:
  第四条 甲、乙双方议定,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内,甲方对其委托的各房地产经
纪事项,应在规定范围之内按下列比率向乙方支付服务费。
  居间介绍、代理房地产转让,按成交价的 %计算支付;
  居间介绍、代理房地产租赁的,按月租金的 %一次性计算支付;
  居间介绍、代理房地产交换的,按房地产评估价值的 %计算支付;
  咨询服务的支付 元。
  服务费支付的时间、条件、金额、支付方式和结算方法,甲、乙双方在本合同
摘要:

上海市房地产经纪合同  (合同编号:   )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委托人(甲方):  经纪人(乙方):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授权委托乙方,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从事地产经纪事项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为其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中介;代理;咨询;向乙方提供以下有效证明:(见附件一)  1、身份证;国籍编号  2、营业执照;编号  3、房地产权证;编号  4、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  5、他项权利证书;编号  6、其他证明或资料 甲方提供的上述证明和资料,证明甲方具备委托本合同事项的合法当事人。  第二条 乙方向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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