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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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4)
(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县)土
地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法人住所地 ,邮政编码
  受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法人住所地
;邮政编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
规定,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发生转让(出租;抵押),须先签订土地使
用权出让合同。乙方因出售(出租;抵押) 房产(或
部分房产),其使用范围内(或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抵押)。
双方本着自愿、平等、有偿的原则,经过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房产(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使用土地位于
,总用地面积为 。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宗地图所示。附图
已经甲、乙双方确认。
  乙方领有该房产使用范围内土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批
准文件),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及房产所有权。
  第三条 乙方出售(出租;抵押) 整栋房产;甲方出让相应土
地的面积为 房产总用地面积,即 平方米。
  [或:第三条 乙方出售(出租;抵押) 房产楼层 层,建筑
面积 平方米,为 房产总建筑面积的 %;甲方出让土地的面
积为 房产总用地面积的 %,即 平方米。
  本合同项下出让的土地使用权与 房产使用范围内未出让的土地使用
权为一整体,系公有的、不可分割的,相邻各方必须相互合作,并根据需要为对方
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年限为 年,自 起算。
  第五条  建筑物(房产)使用范围内的土地,按原批准文件为
用地,乙方须按国家确定的用途、城市规划和建设要求使用土地。
  乙方如改变土地用途,必须征得甲方同意,重新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签订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条 乙方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费以及向
第三方转让时的土地增值税。
摘要: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4)(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法人住所地,邮政编码。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法人住所地;邮政编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发生转让(出租;抵押),须先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乙方因出售(出租;抵押)房产(或部分房产),其使用范围内(或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抵押)。双方本着自愿、平等、有偿的原则,经过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房产(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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