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供住宅区委托管理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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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
(供住宅区委托管理用)(1)
  委托合同(供住宅区委托管理用)
  甲方(委托人): 住宅区业主管理委员会
  乙方(受托人): 物业管理公司
  为加强 住宅区牧业管理,保障区内房屋和公用设施的正常
使用权用,为业主创造优美、整洁、安全、方便、舒适、文明的居住环境,根据
《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住宅区条例)及其配套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住宅区细则)和市政府有关规定,经双方充分协商,同意签订本招手管
理合同,以便共同遵守。合同书面如下:
  一、招手管理范围及内容
  (一)甲方将位于 区 路的 住宅区范围内的物业
委托给乙方实行统一管理,综合服务,承包经营,自负盈亏。
  (二)管理事项包括:
  1.屋的使用、维修、养护;
  2.内公用设施、设备及场所(地)[消防、电梯、机电设备、路灯、连廊、自
行车房(棚)、园林绿化地、沟、渠、池、井、道路、停车场等]的使用、维修、
养护和管理;
  3.洁卫生(不含垃圾运到中转站后的工作);
  4.共生活秩序;
  5.娱活动场所;
  6.民服务网点及住宅区内所有营业场所(不含肉菜市场);
  7.辆行驶及停泊;
  8.宅区档案管理;
  9.政策规定由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的其他事项。
  二、委托管理原则
  以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为主,经济效益为辅,相互促进,体现为业主提供优质
服务和责、权、利相统一原则。
  三、委托管理期限
  确定管理目标、经济指示,实行风险抵押经济承包责任制。
  四、委托管理期限
  委托管理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五、双方责任、权利、义务
  1、依照住宅区条例和本合同规定将 住宅区委托乙方实行物业管
理;
  2、监督乙方对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的合理使用,并按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管理
法付给乙方;
  3、市政府规定的例提供商业用房(总建设面0。5%
给乙方,金标准租赁租用,负责理使用手
  4、给乙方提供管理用房 (其中公用房
,员工宿舍 ),按微利房金标准租用;
摘要:

委托合同(供住宅区委托管理用)(1)  委托合同(供住宅区委托管理用)  甲方(委托人):住宅区业主管理委员会  乙方(受托人):物业管理公司  为加强住宅区牧业管理,保障区内房屋和公用设施的正常使用权用,为业主创造优美、整洁、安全、方便、舒适、文明的居住环境,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住宅区条例)及其配套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住宅区细则)和市政府有关规定,经双方充分协商,同意签订本招手管理合同,以便共同遵守。合同书面如下:  一、招手管理范围及内容  (一)甲方将位于区路的住宅区范围内的物业委托给乙方实行统一管理,综合服务,承包经营,自负盈亏。  (二)管理事项包括: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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