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协议(国家合同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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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F—2004—2505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协议
(示范文本)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定义与解释
第三章 特许经营权
第四章 新建项目建设
第五章 项目的运营与维护
第六章 项目的移交
第七章 双方的一般义务
第八章 违约的补救
第九章 协议的转让和合同的批准
第十章 争议的解决
第十一章其他
第十二章 附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 为规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市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企业管理,保证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 和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实施城市垃圾处理,维护垃圾处理企业的合法权益
根据 和中国 省(自治区) 市(县)人民政府授权,由第二条所述
双方于 年 月 日在中国 省(自治区) 市(县)签署本协议。
( ) ()
( )( )
,职 议另方: (下称项目公司),注册地点
,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国籍:
第三 本垃圾处理特许经营项目是 ,主要处理 的垃圾,日处理
规模 吨/日(或 吨/年),主要工艺为 。
项目进行了公开招标,经过 ,确定 为本项目的中标人,组建项目公
司。项目公司的组成为 ,和 。
第五条 (中标人)符合资格预审要求,具有要求的技术实力,提供的技术方案成熟、
可靠,技术路线正确、合理,经营方案切实可行。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愿意授予项目公司特许经营权,由项目公司按照本协
议的条款和条件实施项目,并授权特许经营权授予方与项目公司签署《特许经营协议》
并授权特许经营权授予方与项目公司签署作为本协议附件 1 的《垃圾供应与结算协议》。
第二章 定义与解释
第七条 名词解释:(对协议中涉及的技术的和商务的特定含义的词汇和语句进行定义
或限定,明确协议中使用的字母缩写和单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
政区和台湾地区。
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
司法解释及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垃圾:指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或由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指定的其他机构按照《垃圾供应与
结算协议》的规定提供给垃圾处理厂(场)处理的垃圾。
项目:指第三条规定的垃圾处理项目。
项目建设:指项目的垃圾处理厂(场)及其相关的设施和设备的设计、采购、施工、安
装、完工、测试和调试。
公用设施:指由特许经营权授予方为了项目施工和运营,连接至场区并在特许
负责维护和正常服务的输变电、供、供通讯等设施。
日处理:指根据垃圾供应与结算协议确定的以吨(t)为单位的垃圾日处理,包括
定日处理、月定日处理、预计定日处理最高日处理最低日处理
议:指特许经营权授予方与项目公司本特许经营协议,包括附 1 至附
件 ,部分都为本协议的一部分
批准:指政府获得的为项目公司或为垃圾处理厂 (场)的资、设计、建
设、运营和移交所的许可、照、同意、授权、准或批准,包括附件 列举
的批准。
仲裁协议:指特许经营权授予方、项目公司和款代理人在本协议签之日签
协议,并作为本协议附件 15
标保:指发起人按照须知要求与本项目建议提交的保证
或备用用证。
约保:指根据第八条要求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提供的对项目建设的保证
或备用用证。
维护:指根据第八条要求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提供的对项目运营和维护阶段
保证或备用用证。
法律变更:指
(a)在 年 月 日之任何政府门对任何、法律、条例、法规、
通告的实施、颁布修改废除
(b)在 年 月 日之任何政府门对有关任何批准的发出续延修改
实施、修改废除任何性的条件,
无论种情况
(a)导致适用于项目公司的税收税收优惠或关税发任何变化
(b)实施、修改取消了对垃圾处理厂(场)的资、建设、运营、维护或移交的要求。
商业运营开日:指完工证日的同一日,垃圾处理厂(场)的商业运营开日。
建设工:指建设包商按照项目计在场地进行的工建设的开
项目公司:指以实施本协议为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法规在中国成
登记注册的项目公司。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国籍:
及其继承人及经许可的让人。
特许经营权:指本协议中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授予项目公司的、在特许经营独家
在特许经营区资、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垃圾处理项目并收取费用的权
建设合同:指由项目公司和建设包商之间达成的由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及/或其他
政府主管门批准或备案的有关垃圾处理(场)计、安装、工程监理和材料与设
采购的一多个协议。
建设包商:指由项目公司过招标所由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及/或其他政府主
门批准或备案的根据建设合同和本协议建设个承包商及其自的
继承人和许可让人。
建设:指自项目公司进场开工日至完工日的垃圾处理厂(场)的建设期间
协调机构:指根据第十条规定成的机构。
违约:指一方不行其任何项目协议项下的义务,并不是由于另一方的作为或不作
为违反任何项目协议项下的义务,不是由于不可力或另一方承担风险成的。
日:指本协议条款中双方约定的生
不可力:是指在签本协议合理预的、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件或
满足上述条件为提,不可力包括但不限于:
(1)雷电、地火山爆发滑坡水灾暴雨海啸、台龙卷风旱灾
(2)瘟疫
(3)争行为、入侵冲突外敌行为、封锁军事的使用,暴乱恐怖行为;
(4)国性、地区性、城市性或行业性工;
(5)国变更对垃圾处理设施的国有化等
(6)国政府门实行的任何配额
(7)由于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或其指定或委托的机构成的运
移交:是指特许经营期届满之日(适用于本协议期满终止)或根据本协议第二十四
条规定确定的移交日(适用于本协议提前终止)。
环境污染:指垃圾处理项目对于地、地下或周围地或污染且该等
污染或不符合有关环境的适用法律或国际惯例。
资文件:指适用法律批准的与项目的再融资相关的款协议、据、约 、
保协议、保套期协议和其他文件,但不包括
(1)与认股书资相关的任何文件。
(2)与提供约保和维护保相关的文件。
款人:指资文件中的款人。
验收:指第十四条所述的确保项目设施达到技术标准、规范和要求及设计标准的测试
和审
第三章 特许经营权
第八条 特许经营权
本条主要包括以下的内容:
(1)授权范
a.规定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授予项目公司承担特许经营垃圾处理建设或运营项目权
的范
b.控制项目公司的风险,限项目公司从事未经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批准或同意的其
他业务的权
c.涉及的所处理垃圾的地和其他授权范围等
(2)特许限:业主政府许可项目公司在项目建成运营合同设施的限,条款
与业主政府及其用、项目公司的非常的关,特许经应根据垃圾处
理规模、技术路线、经营方式等因素确定,最长得超30 年。并明在不可件、
一方违约、重大法律变更时特许限的调整程序
(3)转让和抵押
明项目公司抵押或转让垃圾处理设施的资、设施和设备的条件。对于特许经营
摘要:

GF—2004—2505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定义与解释第三章特许经营权第四章新建项目建设第五章项目的运营与维护第六章项目的移交第七章双方的一般义务第八章违约的补救第九章协议的转让和合同的批准第十章争议的解决第十一章其他第十二章附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市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企业管理,保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实施城市垃圾处理,维护垃圾处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和中国省(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授权,由第二条所述双方于年月日在中国省(自治区)市(县)签署本协议。第二条协议一方:中国省(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局(委)(下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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