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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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合同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1994)标准格式
年 月 日
(签署地)
(被救助船舶所有人名称)(地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的
号船舶(船旗国: 船籍港: 的船长(或船舶
所有人) 代表 号船舶、船上货物、运费、燃料、物料
和其他财产的所有人(下称"被救助方")同 (救助方名称)(地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的代表 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救助方应以应有的谨慎救助 号船舶及/或船上货物、
运费、燃料、物料和其他财产,并将它们送到 或以后商定的其它
地点,如果没有上述约定或商定地点,可送往任一安全地点。
当获救的船舶及/或其它财产已被送到前款规定的地点时,被救助方应及时接
受救助方提出的合理的移交要求;如未及时接受,被救助方应对非属救助方过失造
成的后果负责。
第二条 被救助方应与救助方通力合作,包括获得准许进入合同第一条规定的
地点;免费提供救助方合理使用船上的机器、装置、设备、锚、锚链、物料和其他
属具,但救助方不应无故损坏、抛弃或牺牲上述物件或其他被救财产。
第三条 救助方有义务在合理需要的情况下,寻求其他救助方援助。
被救助方或船长合理要求其他救助方参与救助作业时,救助方应接受此种要求,
但要求不合理的,原救助方的救助报酬金额不受影响。
第四条 在救助作业过程中,救助方和被救助方、船长均有义务以应有的谨慎
防止或减少环境污染损害。
第五条 除本合同第九条规定外,救助方对本合同规定的救助标的进行救助,
取得效果(包括取得部分效果)的,有权获得救助报酬;未取得效果的,无权获得
救助报酬。
第六条 在救助作业中救助人命的救助方,对获救人员不得请求酬金,但是有
权从救助船舶或其他财产、防止或减少环境污染损害的救助方获得的救助款项中,
获得合理的份额。
第七条 确定救助报酬,应体现对救助作业的鼓励,并综合考虑下列各项因素:
(一)船舶和其他财产的获救价值;
(二)救助方在防止或减少环境污染损害方面的技能和努力;
(三)救助方的救助成效;
(四)危险的性质和程度;
(五)救助方在救助船舶、其他财产和人命方面的技能和努力;
(六)救助方所用的时间、支出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七)救助方或者救助设备所冒的责任风险和其他风险;
(八)救助方提供救助服务的及时性;
(九)用于救助作业的船舶和其他设各的可用性和使用情况;
(十)救助设备的备用状况、效能和设备的价值。 救助报酬金额不得超过船
舶和其他财产的获救价值。
第八条 由于救助方的过失致使救助作业成为必需或更加困难的,或者救助方
欺诈或其他不诚实的,应当取或减少救助方支的救助款项。
摘要:

救助合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1994)标准格式年月日(签署地)(被救助船舶所有人名称)(地址:电话:传真:邮政编码:)的号船舶(船旗国:船籍港:的船长(或船舶所有人)代表号船舶、船上货物、运费、燃料、物料和其他财产的所有人(下称"被救助方")同(救助方名称)(地址:电话:传真:邮政编码:)的代表签订本合同。第一条 救助方应以应有的谨慎救助号船舶及/或船上货物、运费、燃料、物料和其他财产,并将它们送到或以后商定的其它地点,如果没有上述约定或商定地点,可送往任一安全地点。当获救的船舶及/或其它财产已被送(款规定的地点时,被救助方应及时接受救助方提出的合理的移交要求;如未及时接受,被救助方应对非属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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