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法律硕士(非法学)联考专业基础课真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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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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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法律硕士(非法学)联考专业基础课真题及答案
刑法学部分
一、填空题(本题共 6 小题、10 空,每空 1 分,满分 10 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 )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刑法规定之罪的,适用刑法。
【答案】国家工作人员军人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我国刑法空间效力对属人原则的规定。《刑法》第 7 条规
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
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
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根据这一规定,我国
刑法空间效力原则中的属人原则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对普通中国公民在领域外犯罪的适
用,限制所犯罪的法定最高刑为超过三年有期徒刑的适用,对法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的轻微犯罪,可不予追究。二是对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领域外犯罪的,则不论法定
刑的轻重,都适用我国刑法。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
【考生注意】现在的法律硕士入学考试中,已经没有填空题题型,但历年试题中填空题所考
查的知识点仍然是法律硕士入学考试刑法部分的重要内容。在历年试题中,填空题一般都
是考查考生对法条的准确记忆,故填空题都是法条题。例如,本题就是一道法条题,较为
简单。类似题目,目前的考试中法条题一般量不大。考生应注意的是对重点法条的准确记忆,
如本条中不能将“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混淆。
2.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 )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 )处罚。
【答案】免除;减轻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犯罪中止的处罚。《刑法》第 24 条第 2 款规定:“对于中
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根据这一规定,
对于中止犯,只要犯罪行为没有造成损害结果,则定其罪免其刑。如果犯罪行为造成一定
的损害结果,则应当减轻处罚。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免除和减轻。
【考生注意】本题同样是一道法条题。考生应注意的是对法条的准确记忆。
3.首要分子是指在( )或者( )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答案】犯罪集团聚众犯罪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首要分子的含义。《刑法》第 97 条规定:“本法所称首要
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根据这一规
定,本题的正确答案是犯罪集团和聚众犯罪。
【考生注意】本题同样是一道法条题,较为简单。但是,考生一般容易忽略刑法总则第五章
“其他规定”中重点法条的记忆,如本题的“首要分子”、第 93 条的“国家工作人员”、
第 94 条的“司法工作人员”、第 98 条的“告诉才处理”、第 99 条的“以上、以下、以内”的
规定。
4.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其构成的要件之一是:偷逃应缴税额在( )元以上。
【答案】 5 万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起刑点。根据《刑法》第 153 条的
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起刑点是偷逃应缴税额 5 万元以上。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
是 5 万。
5.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
)。
【答案】罚金;刑罚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刑法》第 31 条规定:“单位犯罪
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
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根据这一规定,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是以双罚制
为原则,以单罚制为例外。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罚金和刑罚。
【考生注意】本题也是一道法条题,较为简单。考生应注意的是对法条的准确记忆。
6.根据刑法规定,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其主观方面表现为以( )的直接故意。
【答案】营利为目的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侵犯著作权罪的法定目的。根据《刑法》第 217 条的规定,
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必须出于营利目的,故以营利为目的是侵犯著作权罪的法定目的。所
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营利目的。
二、判断题(本题共 10 小题,每小题 1 分,满分 10 分;正确的打√,错误的打×)
1.身强力壮、有较丰厚收入的儿子,对身患重病的父亲长期不送医院就医,结果其父因延
误治疗而死亡。行为人之行为构成不作为形式的杀人罪。( )
【答案】错误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故意杀人罪与虐待罪的界限。故意杀人罪与虐待罪的关
键区别在于主观故意不同:前罪的犯罪故意内容为杀人,而后罪的犯罪故意内容为虐待。
本题所给定的案情,明显能够表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为虐待而非杀人,故本案的定性应为
虐待罪,不是故意杀人罪,所以题目的结论是错误的。
【考生注意】现在的法律硕士入学考试中,已经没有判断题题型。在历年试题中,判断题一
般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刑法条文中没有相关规定,《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
考考试指南》中也没有明确的论述,而是需要考生根据刑法理论和刑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一
定的分析判断,得出正确的结论,这种判断题重点考查考生运用刑法学原理分析、解决问
题的能力,有一定的难度。例如本题就是这样的一道题目,考生要根据自己对故意杀人罪
和虐待罪犯罪构成的掌握,理清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再结合题目给定的案情,作出正确的
判断。二是法条题,即以判断题的形式考查考生对法条的准确记忆,较为简单。
2.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
【答案】正确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拘役刑的执行机关。《刑法》第 43 条规定:“被判处拘役
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根据这一规定,本题的结论是正确的。
3.盲人犯罪,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答案】错误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生理缺陷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以及“应当型”量刑情节和
“可以型”量刑情节的区别。在我国刑法规定的法定量刑情节中,有“应当型”量刑情节
和“可以型”量刑情节的区分,即有的量刑情节,刑法的规定是应当从宽或者从重,而有
的量刑情节,刑法的规定是可以从宽。这表明刑法规定的这两种量刑情节的强制性的不同。
应当型情节是指刑法明确规定,司法机关在量刑时,必须考虑并予以适用,据以作出相应
处理的情节。这种情节的特点在于法律对情节的量刑作用作了刚性规定,适用这一情节是
司法机关的义务,司法人员只有根据这一情节决定适用何种程度的权力,而没有酌定决定
适用不适用的自由。如果不适用这一情节所作判决就违反了法律规定。可以型情节是指刑法
明确规定的,允许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酌情决定是否在量刑时予以考虑适用的
情节。其特点是,法律对情节的适用只是一种倾向性规定,具有一定的弹性,司法机关在
是否适用上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如果司法机关在判刑时不予以考虑适用,也不违反法
律。这种情节,在刑法上都用“可以……”进行限定。不过,既然法律明确将某种情节予以
规定,就表明了立法者对这一情节量刑作用的倾向性意见,也就是通常情况下,量刑时还
是应当考虑并适用的。因此,司法机关不能将这种可以型情节完全等同于酌定情节,在一
般情况下,量刑时适用这种可以型情节也是司法机关的一种义务。《刑法》19 条规定:“又
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这一规定,盲人犯罪的处
罚,是一种可以型的量刑情节,即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不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
免除处罚,所以本题是错误的。
4.背叛国家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 )
【答案】正确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背叛国家罪的主体。背叛国家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
只有中国公民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所以本题是正确的。
【考生注意】现在的法硕入学考试中,已经将背叛国家罪排除出考试的范围,所以考生不必
掌握背叛国家罪的相关内容。
5.犯罪行为在客观方面有各种各样的表现形式,但概括起来,有故意犯罪行为和过失犯罪
行为两种基本形式。( )
【答案】错误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危害行为的基本表现形式。根据刑法理论的通说,危害
行为的基本表现形式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故意和过失不是犯罪客观方面危害行为的基本
表现形式,而是犯罪主观方面罪过的两种基本表现形式。所以本题是错误的。
6.张三与李四有仇。某日,张三见李四前往公用的水井打水,便抢先一步在水井中下毒。
结果导致李四饮水后死亡。张三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
【答案】错误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故意杀人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界限以及公共安全的含
义。故意杀人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界限关键在于行为是否危害了公共安全。公共安全,是
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公共安全突出的特征是不特定性。
所谓不特定,是指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行为往往侵害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是事
先无法确定的,行为人对此既无法预料,也难以控制。不特定是一种客观的判断,不依行
为人主观上有无确定的侵犯对象为转移。例如,本题中,张三想杀死李四,于是在公用饮
水的水井中投毒。在这种情形下,张三侵犯的不只是李四的生命健康权,更重要的是侵犯
了在该井中饮水的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张三构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投放危
险物质罪。所以,本题的结论是错误的。
【考生注意】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侵犯财产罪中的某些犯罪的区别在于
是否危害了公共安全,如何判断是否危害了公共安全是法律硕士入学考试分则中常考的知
识点,其可能涉及的题型包括单项选择题、简答题和案例分析题等,考生应注意准确掌握。
7.信用卡诈骗罪,就是指利用信用卡、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骗取钱财数额较大的行为。(
)
【答案】错误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信用卡诈骗罪的客观方面。信用卡诈骗罪是利用信用卡
进行诈骗的行为,不包括利用信用证诈骗的行为。利用信用证诈骗的行为,根据刑法的规
定,构成的是信用证诈骗罪。所以,本题是错误的。
【考生注意】根据 2006 年的法律硕士入学考试大纲,信用卡诈骗罪和信用证诈骗罪都不在
考试的范围之内,故考生对这两种罪的相关知识不需掌握。
8.《刑法》第 233 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就是指在其他过
失犯罪中导致他人死亡,就直接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而不再以过失杀人罪论处。( )
【答案】正确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过失致人死亡罪与其他致人死亡的过失犯罪的界限以及
法条竞合的处断原则。我国刑法分则除在第 233 条规定了过失致人死亡罪之外,还有很多条
文规定了由于过失犯罪又导致了被害人死亡的危害结果的出现。例如刑法第 133 条规定的交
通肇事罪中“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等等。《刑法》第 233 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本法另有
规定的,依照规定"表明在这种情况下,应分别依照有关条文定罪量刑,不以过失致人死亡
罪论处。实际上这些犯罪的规定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规定形成了法条竞合关系,所以,在
这种情况下,就按照法条竞合特别条款优于普通条款的原则,按照特别条款规定的犯罪定
罪处罚。所以,本题是正确的。
【考生注意】法条竞合是 2006 年考试大纲中新增加的内容,而类似于第 233 条规定,过失致
人死亡,"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的刑法关于法条竞合的规定也是法律硕士入学考试
常考的知识点之一,其题型涉及到单项选择、多项选择、法条分析等多种题型,考生对此应
予以充分的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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