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法律硕士(非法学)联考专业基础课真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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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 法律硕士(非法学)联考专业基础课真题及答案
一、填空题(本题共 5 小题、10 空,每空 1 分,满分 10 分)
1.享有( )和( )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答案】外交特权豁免权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刑法》
11 条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这是我
国刑法关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的规定。根据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有外交关系的各国之间赋予有关外交人员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这些外交人员如果有人
犯罪,其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不适用所在国的刑法,故本题的正确答案是外交特
权和豁免权。
【考生注意】我国刑法第 11 条的规定,只能适用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外交人员。
如果是没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仍应按照刑法第 6 条的规定,
适用我国刑法。
2.又聋又哑的人或者( )犯罪,可以( )、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答案】盲人从轻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生理缺陷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我国《刑法》19 条规定: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这一规定,本题的正
确答案是盲人和从轻。
3.管制的期限,为( )以上( )以下。
【答案】三个月二年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管制刑的期限。《刑法》第 38 条规定:“管制的期限,为
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根据这一规定,本题的
正确答案是三个月和二年。
【考生注意】本题是一道法条题的题目。对于直接复述法条内容的法条题而言,最关键的是
准确,要作到一字不错。以本题为例,有考生作答:三月、两年,这样的回答,两个填空都
是错误的,尽管该考生可能对管制刑的期限问题非常清楚,但由于没有作到回答精确,白
白丢失了两分。
4.追诉期限从( )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 )起计算。
【答案】犯罪之日终了之日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追诉期限的计算。《刑法》第 89 条规定:“追诉期限从犯
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
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根据这一规定,本题的正确答
案是犯罪之日和终了之日。
5.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或者参加以( )、( )或者其他手段,
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
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
【答案】暴力威胁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概《刑法》
294 条第 1 规定:“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
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
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刑、
、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根据这一规定,本题的正确答案是暴力和威胁。
二、判题(本题共 10 小题,每小题 1 分,满分 10 分)
1.罪责自负主观与客观相统一、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是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三基本
【答案】错误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法定的刑法基本原则我国《刑法》第 3 条、第 4 条、第 5
条分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适用平等原则和罪责刑适应原则,这三个基本原则就
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基本原则,刑法其他的基本原则如本题主客观相统原则
办与宽大相结合原则尽管是刑法基本原则,但不是法定的基本原则。所以,本题的题
是错误的。
2.意识的害社会的动作不于刑法意上的害行为。
【答案】正确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害行为的特刑法理上所害行为有两个
:(1)必须是对社会有害性的,为刑法所禁止的行为;(2)必须表现人的犯罪
的行为。如果行为在客观造成某种危果,但不是在自己支配实施的,
意识的行为,意识的行为或者动作不有刑法意,不能被追刑事责任,不是
害行为,所以本题的题是正确的。
3.同时实施犯罪而故意内容不,不构成犯罪。
【答案】正确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共犯罪的主观主观上,构成犯罪要
各共犯罪人必须具有共的犯罪故意。共的犯罪故意,要各共犯罪人有共
因素和意志因素。共犯罪故意是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同种犯罪的故意,也就
犯罪构成范围内的故意。如果各犯罪人同种犯罪的故意而实施犯罪行为,
犯罪。如一人害的故意,一人人的故意,即使同时或者后对
象实施杀伤行为,不能为共犯罪。所以,本题的题是正确的。
【考生注意】在共犯罪主观件中,各共犯罪人都有共犯罪故意,共犯罪故意内
相同,只是要各共犯罪人的共犯罪故意是一犯罪构成范围内的故意。这
犯罪故意,不要故意的形式与具体内容完全相同,而只在刑法规定的范围
同即可。从共故意的形式来说可以表现为各行为人都有犯罪的直接故意,可以
为各行为人都有犯罪的间接故意,可以表现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的结合例如,
乙均与丙丙家水缸中投放农药毒杀丙甲明丙家还的两个
一起居住,但希望将子一并毒死乙则并希望毒死丙子,而是
可能经常外也许不会饮水缸中,但如果毒死不违反乙的意即乙
子的死亡持无任态,而只希望毒死丙果该日正只有的两个
子在,二人均饮水中毒死亡虽然甲二人对子的死亡一个是直接故
意,一个是间接故意,但仍然成立人故意,构成故意人罪的共犯罪。故意
具体内容而言,只要各共犯罪人有法定的因素和意志因素即使故意的具体
内容不完全相同成立犯罪。例如,行犯与教唆犯的故意,在具体内容上可能
有所不,但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4.故意人罪、故意害罪、盗窃罪、诈骗罪,果犯。
【答案】正确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果犯的含义果犯是犯罪既遂具体形态之一。
犯以法定的果是否实生为分犯罪既遂和犯罪未遂的基本准。所法定的犯
果,是指犯罪行为通过对犯罪对的作用犯罪客体造成质性的、测量的、
果。我国刑法分则中规定的故意人罪、故意害罪、盗窃罪、诈骗罪,都是有法定
果的果犯:故意人罪的法定果是死亡结果,故意害罪的法定
果,盗窃罪和诈骗罪的法定果是数额较大财物被非法有的果。所以,
本题的题是正确的。
【考生注意】犯罪既遂具体形态是法律硕士学考常考的知识点之一。对这一问题,考
生不当掌握结果犯、危险犯、行为犯的含义当掌握刑法分规定的典型果犯、
危险犯和行为犯的具体犯罪。
5.要的共犯,是指刑法分规定的只能以三人以上的共犯罪行为作为犯罪构成的犯罪。
【答案】错误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要的共犯的含义要的共犯是共犯罪任意的共
对的一种形式,所谓必要的共犯,是指刑法分规定只能以二人以上的共行为作为
犯罪构成的犯罪。言之,要的共犯罪是只能以共犯罪形式存在的犯罪,不可
单独犯罪形式的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要共犯罪分为以下两种形式:(1)
众性共犯罪。这是指以向着同一目多数人的聚合行为作为犯罪构成必要要的共
犯罪,如刑法第 317条规定的组织越狱罪、劫狱犯罪的特点是:第一,
数较多;第二,参犯罪者的行为方向相同;第三,参程度态可能不,如有
的是参组织、策划,有的只是参与实行犯罪活动。(2)集团性共犯罪。这是指以组
织、领导或者参加某种犯罪集团为犯罪构成的犯罪,如刑法第 120 条规定的组织、领导、
参加恐怖组织罪、第 294 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要的共犯罪,
应根据刑法分规定的有关犯罪的条处理,不适用刑法总则的共犯罪条果犯
是犯罪既遂具体形态之一。果犯以法定的果是否实生为分犯罪既遂和犯
未遂的基本准。由于要的共犯罪是只能以共犯罪形式存在的犯罪,而构成
犯罪的主体是两个以上有刑事责任能力、到刑事责任年自然人,所以,
的共犯罪在主体上只要二人以上可,本题的题是错误的。
【考生注意】考生应注意的是,对于众性犯罪而言,非所有罪名中包含众”二字的
犯罪要共犯罪,有的犯罪的中虽有“众”二字,但不是要的共
犯罪。如刑法第 291 条规定的扰乱公共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其主体仅限于众的
要分子,其他参加人员不构成犯罪,该罪的要分子只有一人就无犯罪。
因此,该罪不是要的共犯罪。
6.提供重要线索,从而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
【答案】正确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立功表现形式般立功与大立功区别及一般立
的刑事责任。《刑法》第 68 条第 1 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
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
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刑法立功分为一般立
和重大立功。一般立功与大立功的直接法律后果是,两者到的从处罚
有所不。根据有关法解的规定,犯罪分子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
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他案
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
案犯);有其他有于国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这是一般立功
表现形式犯罪分子检举揭发他人重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
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犯罪嫌疑
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前述所称“重犯罪”、“重”、“重犯罪嫌疑人”的准,一是指犯罪嫌疑人、
人可能被判处刑以上刑罚或者案在本自治区辖市或者范围内有
大影响等情形这是重大立功表现形式从本题题目,题目所给出提供重要线索,从
破其他案”的立功表现并未别说明是“重”,显然只是一般立功
所以,本题的题是正确的。
7.对于犯,不适用减刑。
【答案】错误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犯的法律后果。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对于犯,除
要从重处罚之外,有两个法律后果,得宣告缓刑,不假释。但是,刑法并未禁
犯的减刑,也就,如果犯在刑期间,符合减刑的有关条,可以被减刑;
如果犯在刑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被减刑。所以,本题的题是错误的。
8.特是对于罪刑宣告的特定犯罪分子免除其刑罚的全部分的执行,所以,特
犯罪的,不构成累犯。
【答案】错误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特含义及特赦与大赦区别,是指国对特
定的犯罪分子的免,对于罪刑宣告的特定犯罪分子免除其刑罚的全部分的执行。
种赦免只其刑,不其罪。大赦,是指国对不特定的多数犯罪分子的免。力及
于罪刑两个方宣布大赦的犯罪,不再认为是犯罪,对实施此类犯罪者,不再认
为是犯罪分子,其刑事责任。已受罪刑宣告宣告归无效已受追诉而
未受罪刑宣告的,追诉无效。一而言,大赦与区别是:(1)大赦免一
种类或不特定种类的犯罪,特免特定犯罪人。(2)大赦即行于法判决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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