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法律硕士(法学)联考专业基础课真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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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法律硕士(法学)联考专业基础课真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1-50 小题,每小题 1 分,共 50 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
项是符合试题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
37.西周时期的买卖契约称为( )。
A、 契券 B、券书 C、质剂 D、傅别
【答案】 C
【考点分析】 此题主要考查的知识点是西周的民事立法。西周的契约分为质剂与傅别两种形
式。其中质剂适用于买卖关系,所谓“大市以质,小市以剂”。即买卖奴隶、牛马等大宗交
易须使用较长的契券,称“质”;买卖兵器、珍异等小件物品使用较短的契券,称为
“剂”。
【考生注意】 本题主要注意质剂和傅别的区别。傅别适用于借贷关系。“傅”即债券,债券
一分为二称“别”,债权人执左券,债务人执右券,债券是债权债务纠纷审理的凭证。
38.最早规定重罪十条的法典是( )。
A、 北齐律 B、开皇律 C、晋律 D、北魏律
【答案】 A
【考点分析】 此题主要考查的知识点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刑事司法制度。“重罪十
条”是指直接危及君主专制政权和统治秩序以及严重破坏封建伦常关系的十种重大犯罪。
具体包括“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等十种犯罪。《北齐律》
最早将该十种罪行加以归纳,置于律首,对之进行严厉处罚:“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
之限”。“重罪十条”将儒家纲常礼教内容引入刑律,促进了礼与法的结合,也使法律能
够更好服务于皇权,因而为历代封建王朝所效仿。隋朝时期,“重罪十条”发展为“十
恶”,直至清末的历代封建法典均沿袭该名称。
【考生注意】考生注意区别“十恶”与“重罪十条”。 “十恶”正式形成于隋朝的《开皇律》,
是对“重罪十条”继承和发展。“十恶”在政治性犯罪“反、大逆、叛”前加上“谋”字,
重点打击谋划犯罪,消除其影响。同时谋叛中吸收了投降的内容,又增加了不睦的内容,
从而完善了这一制度。具体包括: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
义、内乱十种罪行。
39.秦朝中央最高司法审判机关是( )。
A、 刑部 B、大理寺 C、廷尉 D、司寇
【答案】 C
【考点分析】 此题主要考查的知识点是秦朝的中央司法机关。秦朝皇帝掌握最高司法审判权,
重大案件往往由皇帝亲自审判和最后裁决。其中央最高司法审判机关则为廷尉,其长官亦
称廷尉,位于九卿之列。廷尉的职能是处理皇帝直接交办的诏狱和复查或审理地方移送廷
尉的重大疑难案件和上诉案件。《汉书·百官公卿表》载:“廷尉,秦官,掌刑辟。”此外,
秦代最高行政长官丞相和副丞相御史大夫亦掌握一定的审判权。
【考生注意】 考生注意对比各朝中央司法机关最高长官的变化。夏朝中央最高司法官为大理;
商朝和西周改称大司寇或者司寇;秦汉时期中央司法机关最高长官为廷尉;南北朝北齐时
期廷尉改称大理寺,以大理寺卿作为为长官;元朝取消了大理寺,以刑部作为中央最高审
判机关兼最高司法行政机关,以刑部尚书为最高长官;明朝虽恢复了大理寺的设置,但是
已将大理寺降为了慎刑机关。(请尊重知识产权,本文由北京安通学校提供)
40.唐朝规定国家机关具体办事细则的法律形式是( )。
A、 律 B、令 C、格 D、式
【答案】 C
【考点分析】 此题主要考查的知识点是唐朝的法律形式。唐朝的法律形式有律、令、格、式四
种。律、令、格、式,互为配合,互相补充,构成了唐王朝完备的法律体系。律是唐代的基本
法典,内容包含了刑事、民事及部分行政法内容,是国家大典;令是关于国家体制和基本
制度的法规;格则为国家机关各部门在日常工作中据以办事的行政法规;式是国家机关的
公文程式,是关于帐籍等表式的行政法规其名称源于汉代的品式章程,唐代沿用此制,为
关于各机关单位计帐表式的规定,宋代也有式,但明清时定于会典之中,不再另行定式。
【考生注意】考生注意掌握中国历史上各个朝代的主要法律形式发展变化,如汉朝以律、令、
科、比为主要法律形式;唐朝产要的形式为律、令、格、式;宋朝则以敕、令、格、式为主要法
律形式。
41.中国封建社会最后一部法典是( )。
A、 大清律例 B、大清律集解附例 C、大清新刑律 D、大清律集解
【答案】 A
【考点分析】 此题主要考查的知识点是清朝的立法概况。《大清律例》于乾隆五年(1740 年)
正式颁行天下,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它以《大明律》为蓝本完成,是中国
传统封建法典的集大成者,既体现了汉唐以来确立的封建法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制度,又
充分考虑了清朝的政治实践和政治特色,在一些具体制度上对前代法律有所变化发展。《大
清律例》的制定,反映了满族统治者吸纳汉文化、探索统治策略的复杂过程的基本完成,并
成为了清朝的基本法典,后世各朝对之均少修订。
【考生注意】 《大清律集解附例》颁布于顺治时期,是清朝第一部成文法典。《大清律集解》
颁布于雍正时期。《大清新刑律》颁布于 1911 年,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
法典。
42.法经的篇目是( )。
A、六篇 B、七篇 C、九篇 D、十二篇
【答案】 A
【考点分析】 此题主要考查的知识点是战国时期的立法。战国初期著名政治家和前期法家的
代表人物李悝在魏国进行了一系列重大社会变革,为保证变法的顺利,李悝在考察各国立
法的基础上制定了魏国的基本法典《法经》。《法经》包括六篇,即《盗法》、《贼法》、《囚法》、
《捕法》、《杂法》、《具法》。其中《盗法》、《贼法》是关于惩罚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他人及侵犯
财产的法律规定。《囚法》是关于囚禁和审判罪犯的法律规定,《捕法》是关于追捕盗贼以及
其他犯罪者的规定,《囚法》、《捕法》两篇多属于诉讼法的范围。《杂法》是关于盗贼以外的
其他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主要规定六禁,即淫禁、狡禁、城禁、嬉禁、徙禁、金禁等。《具法》
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等法律原则的规定,相当于近代法典中的总则部分。
【考生注意】《法经》的体例和内容为后世封建成文法典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重要基础。汉朝
的《九章律》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增加了户、兴、厩三篇;三国曹魏《新律》(又称为《曹魏
律》)将《具律》改为《刑名律》,置于律首使法律编纂更加科学。西晋《泰始律》将《刑名律》分
为《刑名律》和《法例律》两篇。南北朝《北齐律》又将《刑名律》和《法例律》合并为《名例律》,
自此,我国的封建成文法典最终形成了以《名例》为统帅,以各篇为分则的完善的法典体例。
43.大中刑律统类编纂于( )(请尊重知识产权,本文由北京安通学校提供)
A、 唐朝 B、宋朝 C、五代 D、元朝
【答案】 A
【考点分析】 此题主要考查的知识点是唐朝末期的立法情况。唐宣宗大中年间将《唐律》按性
质分为 121 门,并将“条件相类”的令、格、式、及敕附于律文之后,“以刑律分类为门,
附以格敕”,编成《大中刑律统类》。《大中刑律统类》所确立的律、令、格、式混为一体,分
门编排的体例,改变了自秦汉以来法典编纂的传统,开创了“刑律统类”编纂体例的先河,
被后人称为“刑统”。这种新的法典编纂的形式,对继唐而立的宋朝产生了重要影响。宋朝
建立后不久,即颁行了《宋刑统》。
【考生注意】唐中后期的立法形式的变化与其特定的社会环境是分不开的。安史之乱后,唐
朝的社会经济政治发生了重大变化,原有的法律已不适应社会需要。但另一方面祖制又不
可轻改,因此统治者另辟蹊径,采取更加灵活的方式进行立法。
44.唐律中有关赋税征收和徭役摊派的内容规定在( )。
A、 职制律 B、徭律 C、户婚律 D、田律
【答案】 C
【考点分析】 此题主要考查的知识点是唐代法典的内容。《唐律疏议》是唐朝立法成就的集中
体现,共有十二篇,五百零二条,其中第四篇《户婚律》,主要是有关户口、婚姻、赋役等方
面的规定。唐朝的土地分配、赋税征收、及徭役摊派等,都以户籍为依据,因此《户婚律》对
违反户籍、土地、赋税及婚姻家庭制度行为的处理,包括脱漏户口、逃避赋役、盗耕种公私田、
违律为婚、立嫡违法等均有规定。因此有关赋税征收和徭役摊派的内容规定是在《户婚律》中。
【考生注意】《职制律》是《唐律疏议》的第三篇,主要是关于惩治官吏违法失职的法律,列有
置官过限、贡举非其人、上书奏事误等罪名。对行政官吏的非职务性犯罪也作了相应规定。
《唐律疏议》的其他主要篇目包括:规定法定刑罚和刑罚原则、相当于现代刑法的总则部分
的《名例律》;规定有关警卫宫殿和关津要塞犯罪的《卫禁律》;规定有关公私牲畜饲养、管
理和官府仓库管理犯罪的《厩库律》;规定对违法兴造工程、差遣丁夫等行为进行惩治的《擅
兴律》;规定对侵犯封建政权和人身、财产等方面犯罪进行惩治的《贼盗律》;规定殴斗伤人
和控告申诉的处理的《斗讼律》;规定有关伪造和诈骗犯罪的惩治的《诈伪律》;“拾遗补
阙”、主要规定市场管理、债权债务、犯奸失火以及其他轻微危害社会秩序和经济关系的行
为规范的《杂律》;规定有关捕捉逃亡罪犯和其他逃亡者的《捕亡律》以及规定司法审判和狱
政方面的《断狱律》。《唐律疏议》中没有徭律和田律的篇目。
45.元朝管理全国佛教和受理僧侣诉讼的中央机关是( )。
A、 大宗正府 B、理藩院 C、宣政院 D、宗人府
【答案】 C
【考点分析】 此题主要考查的知识点是元朝的中央主管宗教审判的司法机关。元朝的中央司
法机关由大宗正府、刑部、御史台、宣政院等组成。大宗正府为中央审判机关,主管蒙古王公
贵族的犯罪案件。刑部既是元朝中央的司法行政机关,又是最高审判机关,主管除蒙古贵
族、僧侣、军官犯罪以外的刑事案件审理、冤疑案的复审以及死刑复核、录囚等事务。御史台
为中央监察机关。只有宣政院方为全国最高宗教管理机关与宗教审判机关,主管重大的僧
侣案件和僧俗纠纷案件。宣政院的设立,反映了佛教在元朝的崇高地位和刑罚适用上僧俗
间的极端不平等。
【考生注意】 理藩院是清朝管理边疆民族事务的中央一级行政机构。其前身是清1636年所
设的蒙古衙門。1638 年改名为理藩院,与六部并列。其下设理刑司,负责少数民族重大案件
的审理工作。宗人府是清朝掌管皇族户籍,生死、婚嫁、祭祀、封袭、升调、降革、奖惩、抚恤、
教育、赡养、土地、刑名、继嗣、朝会行礼、编修牒谱等事务的中央行政管理机关。
46.钦定宪法大纲颁布于( )。
A、1911 年 B、1908 年 C、1907 年 D、1906年
【答案】 B
【考点分析】 此题主要考查的知识点是清末修律。《钦定宪法大纲》是清王朝于 1908 年颁布
的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共有 23 条,分为正文“君上大权”和附录“臣民权利
义务”两部分。第一部分为 14 条,规定了皇帝至高无上的地位和在立法、行政、司法、统帅
军队等方面拥有的绝对权力,同时对议院的权力处处加以限制。第二部分为 9条,规定臣民
纳税、服兵役、遵守法律诸项义务以及抄自日本宪法的一些臣民权利。每项臣民权利均以
“在法律范围内”为限制词,并规定皇帝得以诏令限制臣民之自由。《钦定宪法大纲》突出
的特点是“皇帝有权、人民无权”,其实质在于给封建君主专制制度披上“宪法”外衣。但
其对皇权的法定和关于臣民权利义务的第一次明确规定,对于启发民智、培养近代的法律
意识具有一定的意义。
【考生注意】《十九信条》颁布于 1911 年11 月,《大清现行刑律》颁布于 1910 年5月,《大清
新刑律》颁布于 1911 年1月。(请尊重知识产权,本文由北京安通学校提供)
47.袁记约法是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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