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法律硕士(非法学)联考专业基础课真题及答案

3.0 2024-11-14 10 0 103.5KB 26 页 3.3金币
侵权投诉
2010 法律硕士(非法学)联考专业基础课真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第 1~20 小题,每小题 1 分,共 20 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
有一个选项符合试题要求。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
  1.A 国公民甲在我国境内抢劫 A 国公民乙后逃回 A 国,被 A 国法院判处 3 年监禁。甲刑
满后来到我国,我国法院对甲的上述抢劫行为行使管辖权,是基于
  A.属人管辖原则 B.属地管辖原则
  C.保护管辖原则 D.普遍管辖原则
  【答案】B
  【分析】这道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刑法的空间效力范围问题。
  刑法第 6 条第一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
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这一规定确立了刑法的属地管辖原则。对刑事犯罪的属地管辖
原则是一国排他性地独立自主处理本国领域内的一切事务,不受任何外来干涉的最高领土主
权的体现。根据属地原则对犯罪的属地管辖权是刑事管辖权的核心,是保证我国刑法可能适
用的前提和基础。凡在我国领域内的犯罪,只要不属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特殊情况,都应该
无例外地适用我国刑法。甲是外国公民,其所实施的抢劫犯罪行为发生在中国领域内,故不
存在我国司法机关对其依据属人原则、保护管辖原则对其行为进行刑事管辖的条件,故选项
A、C 不是正确的选项。而普通抢劫犯罪,不属于应当适用普遍管辖原则管辖的犯罪,同时,
该犯罪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的事实本身也排除了普遍管辖原则适用的前提,因为普遍管辖原则
适用的前提是属地管辖原则、属人管辖原则、保护管辖原则都不可适用的情况下,才予以启
动的一个刑事管辖原则。故 D 选项也不正确。甲的行为发生在中国领域内,不管其犯罪对象
是否是中国人,都应适用中国刑法。因此,本题中只有 B 选项是正确的选项。
  2.甲将自己亲生的婴儿以 2 万元价格卖给他人。甲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甲的这
一认识错误属于
  A.法律认识错误 B.对象认识错误
  C.客体认识错误 D.手段认识错误
  【答案】A
  【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刑法中的错误的分类问题。
  刑法中的错误可以分为法律认识错误和事实认识错误。所谓法律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
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犯罪以及应当受到什么样的刑罚处罚所产生的错误理解。
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与其行为有关的事实情况产生不正确的理解,其中又可分为客体
认识错误、对象认识错误、手段认识错误、因果关系认识错误等等。题干中的行为人对于自己
行为的客体、对象、手段等并没有发生认识错误,而是对于该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产生了错
误认识,因此,不属于事实认识错误,故 B、C、D 选项不是合适的选项,而只有 A 选项切合行
为人的认识错误情况。
  3.行为人因不能抗的原因而引起损害结果的,不是犯罪。这是于行为人
  A.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没有认识
  B.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没有预见
  C.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不存在故意或过失
  D.不具备犯罪的主体条件
  【答案】C
  【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关于因不能抗的原因而引起损害结果,不承担刑事
的理
  于不能抗的原因,行为在客成了损害结果,因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
被刑法认为不是犯罪。因此,在行为人因不能抗的原因而引起损害结果的情况下,行为人
本身的条件可能完全符合犯罪主体的刑事任年任能力的要求,在主观方面可能有认
识,也可能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有预见,因此,A、B、D 选项都不是不可抗力不被认为是犯罪的
根本理。对因不能抗的原因而引起损害结果,其不认为是犯罪的根本原因在于行为人对
损害结果的发生不存在故意或者过失没有犯罪的罪心理。故 C 选项是一正确的选项。
  4.下列关于单犯罪的述,正确的是
  A.单犯罪都是故犯罪
  B.单犯罪都是以牟利的的犯罪
  C.单犯罪都
  D.单犯罪也可以只处罚自
  【答案】D
  【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关于单位作为犯罪主体方面的内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公司、业、事业单机关、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
规定为单犯罪的,应当刑事任。单犯罪的,对单判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判处刑罚。是,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有规定的除外。
国刑法的规定情况来,单犯罪虽然主要是故犯罪,并不排除单也可以构成过失
罪,如重大劳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故罪等,因此A 选项存在概全的错误
犯罪虽然大多是以牟利的的犯罪,也存在不以牟利的的单犯罪,
过失犯罪,不是以牟利的的单犯罪,外,使在故犯罪中,也存在不以
牟利的的犯罪,如违披露披露重信息罪、隐匿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会计报告等,故,B 选项也不是正确选项。虽然我国刑法对单犯罪用以
的处罚原则,即既处罚单,也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直接责任人在刑法中也规
定有不的只处罚直接责任人的单犯罪。因此,C 选项也存在偏概全逻辑错误。
我国刑法中,有犯罪并不对单判处刑罚,而只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直接责任人
进行处罚,上述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分国有产罪、分罚没财物罪等都规定只
处罚自人。故 D 选项的内是与我国刑法的规定情况相吻合的,是正确选项。
  5.下列情中,属于犯罪预备的是
  A.甲剧毒农药意图杀害妻子,后夫妻多年情分,悄悄农药处理
  B.乙以出卖为的,到一婴儿后,但尚未出手抓获
  C.丙尾随从银款出来的刘某意图抢劫,在小区入口处被保安阻拦
  D.丁乘某女,将其扑倒意欲强奸被该女制服
  【答案】C
  【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关于犯罪形态未完形态之间的别问题。
犯罪的形态即犯罪既遂,指犯罪人的行为完整地实现了刑法分则条所规定的全部犯罪
构成事实。犯罪的形态包括犯罪预备未遂和中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
制造条件,而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被阻止在犯罪准备阶段的情。犯罪未遂是指行为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情。犯罪中,是指在犯罪
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果发生的情。一个犯罪行为属于
既遂还未完形态要考法律对该犯罪的规定情况。本题中,选项 A 中的行为,比较
于判,行为人因为自动放弃犯罪,没有危害结果,因此,属于犯罪中,故不符
合题,不是正确的选项。选项 B 中的行为人虽然没有到出卖的的,是,根据刑法的
规定,卖儿是指以出卖为的,有拐骗绑架收买卖、接送的情形之一。
因此,卖儿罪的既遂并不以行为人出卖儿为构成要件,只要行为人以出卖为的,
实施了上述行为中的一种,构成卖儿罪的既遂。因此,该选项中的行为是卖儿
既遂行为而不是预备行为,故也不是正确选项。D 选项中,行为已经实施了强奸行为中
力行为,即已经着手实施强奸罪的实行行为,手实行应的犯罪实行行为,不能
成立犯罪的预备,故,D 选项也不是正确选项。C 选项中的尾随刘某意图抢劫,这一
行为本身是在为犯罪制造条件,而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在犯罪预备阶段被阻止,符合
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预备的条件。故该选项是符合题一正确选项。
2010法律硕士(非法学)联考专业基础课真题及答案.doc

共26页,预览5页

还剩页未读, 继续阅读

分类:行业题库 价格:3.3金币 属性:26 页 大小:103.5KB 格式:DOC 时间:2024-11-14

开通VIP享超值会员特权

  • 多端同步记录
  • 高速下载文档
  • 免费文档工具
  • 分享文档赚钱
  • 每日登录抽奖
  • 优质衍生服务
/ 26
客服
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