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金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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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保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
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声明、批注、复效申请书、变更申请书、附
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一、被保险人范围:凡十六周岁以上、六十九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
作或劳动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或经被保险人书面同
意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投保单位在职人数必须75%以上投保,且投
保人数不低于8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领取年龄的合同生效对应日,本公司
按下列方式之一给付养老金:
  一、一次性给付养老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向被保险人给付十年固定年金,如被保险人在领取十年固定年金期内身故,
其受益人可继续领取直至领满十年,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领满
十年固定年金后仍生存,可继续按原领取方式领取养老金,直至其身故,对该被保
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在领取期前身故,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保险单现金价值,
但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如投保人有欠交保费的情形,
退还上述款项时应扣除欠交保费及利息。
  第四条保险责任开始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
次日零时开始生效,开始生效的日期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每月的对应日为生效
对应日。
  一、交费期:从合同生效日起至最后一次交费日止。
  二、领取期:自保险单约定领取年龄的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保险责任履行完
毕时止。
  本保险的养老金领取年龄分为50、55、60、65、70周岁五档,最低领取年龄的
约定要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标准。领取方式分为月领和一次性领取。
  第五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养老金领取金额根据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交费方式、交费金额、领
取年龄和领取方式等确定,具体标准详见《瑞祥养老金保险费率表》。
  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可选择趸交(一次交清)及期交(按年或月交纳)。
采用期交方式的,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方式在每期的生效
对应日交纳。每个被保险人按月交纳的保险费不得低于20元,按年交纳的保险费不
得低于200元。
  第六条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就投保人、被
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对于
本合同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给付保险金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是否同意
承保或提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本合同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在扣除手续费后退
还保险费。
摘要:

养老金保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声明、批注、复效申请书、变更申请书、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一、被保险人范围:凡十六周岁以上、六十九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或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投保单位在职人数必须75%以上投保,且投保人数不低于8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  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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