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水特许经营权协议(讨论稿)-20151209新清洁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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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 市 供 水
特 许 经 营 协 议
(讨 论 稿 )
第一章
为加强城市供水企业管理,保证城市用水安全和供水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水
源保护和供水基础设施建设,统筹规划、推动实施城乡区域集中供水,根据 《基础
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武汉市人民政府将武汉市中心城区关供水特许经营权授予武汉市自来水
限公司,双方特此签订本供水特许经营权协议。
第一条 协议双方分别为:
甲方:武汉市水务局(经中国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授权签署);
法定地址:武汉市汉口沿江大道 211 号;
法定代表人:左绍斌,职务:局长。
乙方:武汉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法定地址: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 240
法定代表人:王贤兵,职务:董事长。
第二条 本协议由双方于 日在中国 湖北 武汉 市签署。
第二章 定义与解释
第三条 名词解释:
: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规章、司法解释及其它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本协议中中国不包含香港特别
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供水设施:是指以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及其他各项建
(配)水管网、净(配)水厂、水站、进户总水表等。
特许经营权:指在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及特许经营期限内,乙方拥有自来水生产
提供供水服务、收取水费及供水延伸服务费并负责供水设施的建设、经营、维护和
更新的特许经营权利。
生效日:指本协议签署之日。
特许经营期:特许经营期限为 30 年,自 2015 12 12045 11 30 日,
特许经营期结束后乙方可优先续签特许经营协议。
如果特许期限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调整,本特许经营期限及相应条款应依据最
新法律规定修订并签订补充协议。
特许经营区域范围:为乙方名下自来水厂及公共供水管网所覆盖的供水服务区
域;乙方特许经营期限内在武汉市新收购、新建或改扩建的自来水厂及供水管网自
动获得特许经营权。
不可抗力:指在签订本协议时不能合理预见的、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事件或
情形。以满足上述条件为前提,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
1火山爆发滑坡、水、台龙卷风
2瘟疫
3行为、、武装冲突外敌行为、使用,
恐怖行为;
4) 全国性、地区性、城市性或行业性工;
5) 由于不能归因于乙方的原因的供水工程供及其他原材料
6) 由于不能归因于乙方的原因造成水水质恶化或供应不足。
日、月、季度、年:指公的日、月季度和年。
营业日:指中国日之的日期,若支付到期日为营业日,
支付日为下一个营业日。
环境污染:指供水工程、供水工程用地或其任何部分之上、之下或围的
、水或其他方污染及供中(包括为供的事先安
造成污染且该污染违背或不合有关环境的适用法律或国际惯例。
合理盈利水平:《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湖北省城市供水
理办法》等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净产收益8%-10%
第三章 协议的应用
第四条 同意本协议是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进行设、建设、营、维护、
服务的依据之甲方按照本协方在特许经营期内的生产、经营行为
管的依据之
摘要:

城市供水特许经营协议(讨论稿)第一章总则为加强城市供水企业管理,保证城市用水安全和供水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水源保护和供水基础设施建设,统筹规划、推动实施城乡区域集中供水,根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武汉市人民政府将武汉市中心城区相关供水特许经营权授予武汉市自来水有限公司,双方特此签订本供水特许经营权协议。第一条协议双方分别为:甲方:武汉市水务局(经中国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授权签署);法定地址:武汉市汉口沿江大道211号;法定代表人:左绍斌,职务:局长。乙方:武汉市自来水有限公司法定地址: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240号法定代表人:王贤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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